所謂既有建筑(又稱已有建筑),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2015) 的定義,為已建成兩年以上且已投人使用的建筑物。對于這類建筑物,當遇到前述七種原因之一時,應對建筑結構現狀缺陷和損傷、結構構件承載力、結構變形等涉及結構性能的項目進行檢測。如,其中第五條規定“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繼續使用的鑒定”。以前,我國沒有建立對既有建筑現狀質量定期進行檢查、檢測和維護的規定,這對于及時發現既有建筑結構的質量缺陷,做到及時處理、確保安全使用是不利的。因此,對于既有建筑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檢查、檢測,可分為使用者的正常使用檢查、常規檢測、專項檢測和既有建筑的可靠性鑒定檢測等方面。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既有建筑結構現狀缺陷和損傷、結構構件承載力、結構變形等涉及結構性能的項目進行檢測:
1 建筑結構安全鑒定;
2 建筑結構抗震鑒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鑒定;
4 建筑改變用途、改造、加層或擴建前的鑒定;
5 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繼續使用的鑒定;
6 受到災害、環境侵蝕等影響建筑的鑒定;
7 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工程質量有懷疑或爭議。
綜上所述,從既有建筑結構的檢測內容。根據鑒定結果,建議委托方進行樓板全數檢測鑒定,有必要時進行加固修復,為房屋后續正常使用提供技術支持。隨著生活、生產節奏的加快,高層建筑的質量問題越發凸顯,檢測鑒定工作的全面性也越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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