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業建筑的調查和檢測應包括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
對工業建筑地基基礎的調查,應查閱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及有關圖紙資料;應調查地基基礎現狀、荷載變化、沉降量和沉降穩定情況、不均勻沉降等情況;應調查上部結構傾斜、扭曲和裂損情況以及臨近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線等情況。當地基基礎資料不足時,可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對場地地基補充勘察或沉降觀測。
地基的巖土性能標準值和地基承載能力特征值,應根據調查和補充勘察結果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等的規定取值。基礎的種類和材料性能,應通過查閱圖紙資料確定;當資料不足時或對資料有懷疑時,可開挖基礎檢測,驗證基礎的種類、材料、尺寸及埋深,檢查基礎變位、開裂、腐蝕或損壞程度等,并應測試基礎材料性能。
地基承載力的大小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中規定的方法進行確定。當評定的建構筑物使用年限超過10年時,可適當考慮地基承載力在長期荷載作用下的提高效應。
結構和材料性能、幾何尺寸和變形、缺陷和損傷等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結構材料性能的檢驗,當圖紙資料有明確說明且無懷疑時,可進行現場抽樣驗證;當無圖紙資料或對資料有懷疑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檢測技術標準的規定,通過現場取樣或現場測試進行檢測;
2 結構或構件幾何尺寸的檢測,當圖紙資料齊全完整時,可進行現場抽檢復核;當圖紙資料殘缺不全或無圖紙資料時,可按鑒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詳細測量;
3 結構頂點、層間或控制點位移,傾斜,構件變形的測量,應在對結構或構件變形狀況普遍觀察的基礎上,選擇起控制作用的部位進行;
4 制作和安裝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應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44等和本標準第6章、第7章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測;
5 構件及其節點的缺陷和損傷,在外觀上應進行全數檢查,并應詳細記錄缺陷和損傷的部位、范圍、程度和形態;
6 結構構件性能、結構動態特性和動力反應,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44等的規定,通過現場試驗進行檢測。
當需對混凝土結構構件進行材料性能及耐久性檢測時,應額外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宜采用取芯、回彈、超聲回彈等方法綜合確定;
2 混凝土構件的老化可通過外觀檢查、混凝土中性化測試、鋼筋銹蝕檢測、劣化混凝土巖相與化學分析、混凝土表層滲透性測定等確定;
3 對混凝土中鋼筋的檢驗可從混凝土構件中截取鋼筋進行力學性能和化學成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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